| 農業首都標章使用需投保3000萬產品責任險
包裝設計補助須增加相關規定如下:
1.投保3000萬產品責任險。
2.包裝需有農業首都之圖樣。
3.打樣圖稿需先送本府審查,通過後始得印製,審查未通過將不予核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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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首都」優良農特產品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雲林縣農特產品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標章使用申請人:雲林縣轄內農會、漁會、農產品運銷合作社與合作農場及配合政策申請本府補助設計農特產品包裝之單位。
三、驗證項目如下:
(一)該農特產品是否於雲林縣內生產或加工。
(二)該農特產品是否符合優質、安全之要求。
四、申請使用「農業首都」優良農特產品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應填具本標章核發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二)申請審核表上勾選項目之證明文件影本(至少兩項)。
(三)欲使用本標章之包裝袋(盒、箱)及宣傳資料。
(四)「農業首都」優良農特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二)。
五、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如下:
(一)本府依據本標章核發使用申請審核表審核申請單位之資料後,函復申請單位。
(二)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府簽訂本標章使用契約書,始可使用本標章。
六、本標章申請使用經本府核定後以電子傳送本標章圖檔。
七、本標章使用範圍,僅同意使用於通過審查之包裝袋(盒、箱)及宣傳資料。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停止使用本標章:
(一)擅自將本標章提供其他業者使用,或將本標章使用於非本府核准之產品包裝。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
(三)產品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衛生安全標準者。
九、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對產品負責,如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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